美国汉美驰品牌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申请名称为“三明治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1月22日获授权公告,记载的优先权对应的美国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月24日。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辩称涉案专利与原告在美国在先申请专利的设计要素有增减和改变,故不应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应当从2013年7月24日起算,而原告在7月24日之前已经公开展销了该专利产品,故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系现有设计。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认定涉案专利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法院认为“相同主题”并非简单地理解为仅仅限于前后外观设计在表达上绝对一致的情形,而是应理解为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中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但是不能超出在先申请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所公开的范围。
本案被列为“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被评为“2016年度宁波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